日前,經吉林省委批準,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、總經理潘中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。
經查,潘中玉違反政治紀律,對抗組織審查;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違規發放并領取獎金;違反組織紀律,違規任用干部并收受財物;違反廉潔紀律,違規從事營利活動、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、收受禮金;違反工作紀律,未按規定管理、使用省養老服務產業基金,違規發放貸款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,涉嫌受賄犯罪。
潘中玉身為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干部,理想信念喪失,宗旨意識淡漠,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相關規定,利用集團投資的平臺,大搞權錢交易,損公肥私,且在黨的十八大后頂風違紀違法,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,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,性質惡劣、情節嚴重,應予嚴肅處理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等有關規定,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吉林省委批準,決定給予潘中玉開除黨籍處分;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;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。(吉林省紀委監委)